“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包括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
即日起,警方将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烟花爆竹禁放区的管控,严查非法燃放。
据了解,从即日起至2月28日,警方将对可能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出租房屋、废弃养殖场和闲置厂房、院落、山洞等重点场所(部位)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整治,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打击取缔。
对群众举报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警方会及时受理,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及时立案,从严查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严查不法商贩,警方也提醒广大市民,违反禁放规定同样会遭受处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三种情况会被处罚:
一是个人非法携带(包括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者,没收烟花爆竹,并处罚款200元至1000元;
二是燃放工程违规(包括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燃放作业的)者,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至5万元;
三是个人燃放违规的(包括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责令停止燃放,罚款100元至500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危险品。
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和《烟花爆竹标志》、《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的。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施行时间
2006年9月1日
发布时间
2006年5月10日
签发人
温家宝
修 正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发布背景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 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日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为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乌拉特中旗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管控工作方案》,经旗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根据《规定》,今年还增加了禁售品种,烟花类增加了各种礼花弹、小礼花类;鞭炮类,装药量黑火药8克以上、烟火药2克以上大爆竹也在禁售范围。禁止销售无厂址、无合格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禁止销售含氯酸钾的产品;禁止销售A级烟花爆竹产品,城市“限放区”内禁止销售A、B级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单支装药40g及以上的烟花,装药量黑火药8克以上、烟火药2克以上大爆竹;禁止销售各种礼花弹、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小于三寸,发射后在空中爆发出效果的产品)。一旦发现以上禁销产品立即予以没收并扣缴全部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