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的前一天

2025-04-11 06: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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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按照实际误工损失时间计算。
据此,这里的定残日应是指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

回答2:

伤残鉴定如果鉴定为伤残从定残日开始就没有误工费了,从这天开始可以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就是对持续误工的赔偿。误工费是有期限的,按医院的建议修养时间。你不可能永远误工下去,总是要做伤残鉴定的。补充:伤残鉴定是在病情稳定以后即治疗完成以后,就是出院以后,你还在治疗的话是做不了伤残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