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商用,根本不属于侵权,互联网本身就具有传播性,复制性,既然他已经把这一切公开,也就是他明白并且遵从互联网的默示规范。如果这都属于侵权,互联网本身的传播以及复制都不会存在。这不符合举世习惯(或者说是习惯法),而且,极端荒唐。
按道理如果他们告的话,都是属于侵权吧
如果不用于商业活动的花,应该不会造成侵权。
此处的侵权,也就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是法律是明文规定,只要不是用于商业用途的复制,粘贴等都不算侵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