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损失可以主张
23合伙人在合伙协议里列明,全体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就可以
合伙本身自治权利更大,所有合伙人协商一致,只要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无效情形,一般法律不会过多干涉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企业用不着登记那么多名字,有一个法人名字就行了。合伙人私下里都知道就可以了。企业全部是聘用制,包括聘用其中的合伙人,觉得谁不适合干这个工作,立刻商量换人,通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企业再小,也得按照大公司的运行模式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