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投资入股或抵债的房产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2025-04-06 00: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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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及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池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存量住房按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确定。参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池政办[20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