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期间的公务员是依法可以享有产假等假期的,但是根据《公务员管理办法》:(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