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涉及伤亡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
如果你是浙江省的,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09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6683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0007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375 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7480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 人/天: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