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作了相应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超过一个月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对于本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本法第八十一条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