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供暖室温国家标准 6.2 采 暖 6.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 房 温 度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 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 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官方解释 16℃按国家标准确定 市政管委表示,不低于16℃的供暖服务标准,是按照上世纪80年代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BJ26-86) 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确定的。 一般居住建筑室内设计温度 16℃-20℃ 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 18±2℃ 厕所、门厅、走廊设计温度 14℃-16℃ 起止日参考了气象资料 按“室外日平均温度小于等于5℃时开始采暖,室外日平均温度大于5℃停止采暖”的规定,综合本市20年的气象统计资料,目前本市采暖系统设计规范确定的冬季采暖小时数为2972小时,约为123天(四个月),冬季采暖时间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为法定采暖日。
根据人得体温算出来的,这是舒适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