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2025-04-11 03: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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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司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