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至少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庭应诉,当事人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法庭审理,且未经许可中途不得退庭。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更为重要的是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而拒不到庭,则会产生下列后果:
.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且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有权按自动撤诉处理,即视为原告撤回起诉。如果在这过程中,被告人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即使被告人不到庭,人民法院照样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对被告同样生效。
.对于那些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即不到庭则无法查清案情或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经两次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