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文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1、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