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海底捞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捞餐厅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相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相似性是指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字体、读音、含义、构图、色彩或者其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货源的误认或者认为其货源是与原告注册商标存在特定关联的商品。商标词是否相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义等方面进行综合鉴定。
一. 字符的整体字体有一些区别:
首先,“河底捞”商标和“海底捞”商标都有“底捞”字样。就字符的整体字体而言,它们之间有一些区别。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是方正华立字库。从“河底捞”标识来看,它是由艺术性的文字构成的。“河”字是河的艺术形式,“河底捞”字是它下面的圆点,是由艺术鱼的形象构成的。在发音方面,“他”和“海底捞”发音相似。然而,拼音字母以H开头,这与普通话发音和湖南方言发音一致。河海底捞河底捞捞火锅店在构图和颜色上没有相似之处。整体结构、立体造型和色彩组合没有相似之处。
二.驳回原告:
其次,海底捞公司所有门店经营的菜谱都是川菜系列火锅,而河底捞菜馆的菜谱则是典型的湘菜系列。河底楼餐厅虽然有火锅菜,但火锅与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有一定的区别,以河鲜火锅为主。从店门口的菜单和海报宣传可以看出,它的湘菜系列是在门口的招牌和菜单海报上宣传的。从字型、读音、构图、颜色、原告和被告经营的菜品来看,普通消费者不会误解和地劳餐饮服务的货源,也不会认为货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地牢”有具体联系。因此,被告和地劳酒楼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海地牢”商标权的侵犯。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四川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提出上诉。
三.权利需要保护,不应被滥用:
承办此案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认为,权利需要保护,不应被滥用。在司法审判中,基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必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以促进社会创新。不可否认,在商标权和著作权利域,存在着一些批量商业维权,注重小店经营者利益,不关心追查防伪源头。有些人滥用权利,意图垄断某些行业和领域,这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社会创新的目的背道而驰。知识产权审判要注重维权,防止过度维权;引导权利人通过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在创新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共享时代发展成果。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了原告,因为海底捞公司。经营的菜谱都是川菜系列的火锅,河底捞菜馆的菜谱是经典湘菜系列,所以他们是有本质区别的。
判决结果是驳回了海底捞的诉讼请求,因为法院认为海底捞诉讼的理由并不充分。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海底捞胜诉,让对方马上修改店名,现在对方已经修改店名了。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