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你说的情况,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判决书中应当“责令被申请人XX分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没有规定期限,这可能应当是他们工作上的失误,你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
“治安案件属于有规定期限的,还是未规定的期限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号)对此作了很具体的规定,如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测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责令被申请人15日内履行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只是告知被申请人XX分局救济途经和时限,这得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不起诉,那么,你可以理解为被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申请人不服法院判决,提起行政诉讼,那就只能等法院判决后才能确定。
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不能认为是复议决定书的落款日期。复议决定书的落款日期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一般来讲,要早于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时间,因为复议决定书送达到被申请人签收需要一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