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前提下,当事人是不能再享受到该房屋的拆迁待遇的:
1、当事人的房屋已经转让给户口原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拆迁待遇应以现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准,由其享受相应的待遇;
2、当事人只能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到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当事人户口已经迁出当地的,是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