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并没有关于高温假的规定,同时《劳动法》对此也没有做出规定。
高温季节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的重要内容。
高温费是国家规定的,只在每年6/7/8/9这4个月可以享受,如果不发,可以到劳动局的劳资科申请介入调查。
国家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只是规定加强防暑降温措施,提供防暑降饮品、支付高温补贴、限制作业时间和露天作业,并无高温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补休、休年休假符合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
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温津贴
四川省并没有关于高温假的规定,同时《劳动法》对此也没有做出规定。
高温季节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的重要内容。
高温费是国家规定的,只在每年6/7/8/9这4个月可以享受,如果不发,可以到劳动局的劳资科申请介入调查。
国家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只是规定加强防暑降温措施,提供防暑降饮品、支付高温补贴、限制作业时间和露天作业,并无高温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补休、休年休假符合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温津贴
据悉,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执行月补的省份中,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高温作业人员每月津贴160元。 执行日补省份,重庆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而陕西高温作业人员每天津贴仅为2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更少,为1元/天。 高温假还没有具体规定 各企业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