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一般设在县区级农业局下属的农业经营管理站。供参考,以实际设置为准。
土地仲裁可以去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去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