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长期治疗无效死亡的算不算工亡

2025-04-08 15: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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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家对长期治疗无效死亡的工伤职工待遇分情形有专门规定。
  工伤后长期治疗无效死亡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贯彻意见,分情形有专门规定。
  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亡职工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亡职工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可以享受以及享受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如四川规定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支付50个月;重庆市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的标准发给。

回答2:

工伤申请鉴定的时间为1年,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发现之日,如在该期间经治疗无效死亡且未申请过工伤鉴定,可直接申请因工死亡的鉴定。如超过该期间,则无权再申请工伤鉴定,维权难度较大。因工受伤,一个月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应算工亡。其亲属可领取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48-6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回答3:

工伤申请鉴定的时间为1年,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发现之日,如在该期间经治疗无效死亡且未申请过工伤鉴定,可直接申请因工死亡的鉴定。如超过该期间,则无权再申请工伤鉴定,维权难度较大。

回答4: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