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做开除处理,应当做除名处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可以,但要有合法合理的制度。 给人家一条路,除名吧
要这样的人来干嘛? 直接开除,有这样的工作不做,想想现在的就业形势。人才一大把的有
本来就是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