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产假98天,另加奖励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按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 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