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法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法票,并在增值税专用法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此外,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票,会造成“滞留票”风险的发生。即增值税专票开出后360天后,专票都没有被购货方认证。滞留票的数量和金额多了的话,会引起国税专管员的注意,轻则会被要求写《情况说明》书面交代情况,重则会被国税上门查账。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可以开,但对方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