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的增值税税率10%
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粮食,食用植物增值税税率是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