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前债务由其个人偿还,男方没有义务共同偿还,不需要办理什么财产公证。
从法律原理上讲丈夫对妻子的婚前债务没有负担的义务。\但是如果对方能证明,这个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上,也可以视为共同债务。只要能证明债务是婚前的,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