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
使用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局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如果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等情形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其歇业申请。
第五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不可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可以转让,有限公司可以变更法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不能够转让的。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51号令)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登记的信息只有字号或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了,才能够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着不能够变更的,如经营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了,必须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可以,到烟草局办理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