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圳发布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
2013年3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二、即日起禁止深圳市任何企业或者个人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自2013年6月10日起,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经举报或检查发现仍销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四、自2013年9月10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即日起至8月31日为使用过渡期。我市自2012年4月1日起已对电动自行车实施限行,过渡期间内,超标电动自行车仍按既有规定进行管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