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殊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之规定,只有特种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或使用证,它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的一律禁止安装或持有该使用证。
一、审批条件:
1、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年审:使用证办理后每两年年审一次。使用证持有人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向交警支队交通秩序科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②填写《警灯报器使用证年审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使用证相关内容:若因车辆变更、更新、单位名称变更等实际原因,确需更换原使用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②原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原件;
③单位介绍信;
④重新填写《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表》,注明使用性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警灯警报器使用证需要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向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2、填写《警灯警报器申请表》一张(要求注明申请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批流程:
1、车辆单位需要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应当向所在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
2、初审工作由各辖区交警大队负责,由秩序管理部门对车辆的检验情况、违法记录、车容车况进行查验。符合办证条件的报送负责秩序管理工作的大队长审批。
3、区交警大队初审后,报长春市交警支队秩序处复核,符合条件后报主管支队长审批。
4、审批合格后,由秩序处办证窗口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进入微机存档,登记备案。
这个需要咨询当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即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