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甲某两个伙伴入住宾馆与宾馆成立的是服务合同。主体是甲的两个伙伴和宾馆。客体是双方的给付行为即宾馆为甲的两个伙伴提供房间及居住期间的一切服务而甲的两个伙伴则支付享受服务期间的服务费。内容是甲的两个伙伴有权要求宾馆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服务而宾馆有义务按照甲的两个伙伴要求提供服务,宾馆有权要求甲的两个伙伴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而甲有义务按照宾馆的要求支付费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对顾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因第三人侵权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本案例没有说宾馆有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推定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302的住客应当对甲及其伙伴分别成立侵权关系,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各侵权关系中,甲及其伙伴和302的住客是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是302的住客的分别向甲及其伙伴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的行为。内容是甲及其伙伴有权分别要求302的住客支付损害赔偿金而302的住客有义务向他们分别支付损害赔偿金
楼上的解答明显不准确,忽略了甲和另一个伙伴没有登记入住手续这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