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当地积分入户政策的规定,在当事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积分入户,申请把户口迁入当地的固定住所落户:
(1)第七条 申请积分落户的,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本市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三)总积分达到80分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2、根据该政策第10条的规定:
(1)流动人口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站按照积分指标录入相关信息,建立积分档案,完成预评分;
(2)预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人员下载《杭州市积分落户申请表》,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在指定时间内,统一向拟落户地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3)积分落户申请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的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确定,一经确定,在落户前不得随意变更。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