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四川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王卫宁问:我开一辆夏利车,在房山良乡附近的一条道路上行驶,当时车很多,在跟车过程中,后面一辆桑塔纳车追了我车的尾。我下车一看,后尾灯坏了。当时,后车司机承认他负全部责任,我们就自行移动现场到路边。没想到,到了路边,他又不承认撞了我的车,反说是我溜车撞的他。报警后,警察判了同等责任,我觉得有点冤,但我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他撞的我。请问,警察判的对吗?
答:分析这一案例,应当说有两对一错。
第一,警察判的对。在双方当事人无任何证据能够说明是对方责任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对这种没有现场的后找事故,是无法具体认定当事双方责任的。也就是说无法认定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谁负全部责任,谁无责任。只能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第二,自行移动现场时。根据本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和自行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对于仅造成车辆损失且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为了防止造成交通堵塞,允许当事人自行撤除现场后,协商解决。
第三,撤除现场前未取证,这是当事人处理不当的地方。就此事而言,既然桑塔纳车的司机承认是他追尾,负全部责任,夏利司机就应让其写成书面材料或填写《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并签字,然后再移动现场,如后方当事人不这样做,就应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前来处理。也就是说,发生只造成车物损失的事故后,当事人要有证据意识,以免撤除现场后,对方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