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月发生购进的原材料由于入库后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将所含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