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内容的证据之一,但必须能证明对方通话人为被告方工作人员且无其他疑点;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否则证据不足。2、发票底联系原告方单方制作,且不能说明对方欠款数额,故只能作为证据线索使用。3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但须经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同意,故在实到对方财务查证是很困难的商量采用灵活的取证方法。是否可委托工程造价评估机构或物价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项目安装费进行鉴定?有无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