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2016]191[201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件的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非本地农民集体成员经政府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安置等原因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住房占用宅基地使用权的。1982年《乡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户籍制度居民(包括华侨)合法取得或者占有的宅基地,自《乡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范围未扩大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自1982年《乡镇房屋建筑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实施,户籍制度居民(包括华侨)合法取得或者合法占用的住宅用地,按照批准的面积确认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应当在名册上注明,并在产权证书的附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