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过户
一、有关规定:
1、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在所有权转籍之日起30日内,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过户,逾期处200元罚款。
2、 经营旧机动车交易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3、 下列车辆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a 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录事项不符的;
b 进口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c 机动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d 机动车或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e 机动车达到报废期限前一年的;
f 未交缴路费;
g 违章未处理;
h 到年审期未年审。
4、 原机动车所有人死亡、出境定居或单位注销的,需提供相关公证部门的证明。
5、 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需提供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资产重组或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需提供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产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需出具上级部门的调拨证明。
6、 中型以下载客汽车(摩托车)需到公安刑侦部门办理《刑侦验车通知书》和到定编管理部门办理《定编证》(解除定编证明)。
二、所需资料
(一)单位——单位
1、 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2、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3、 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申请表;
4、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5、 双方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6、 行驶证原件;
7、 交易发票;
8、 评估单;
9、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10、 相片三张(带车辆号牌)、双号拓印一套。
(二)单位——个人(或个人——单位)
1、 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2、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3、 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申请表;
4、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5、 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6、 新车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8、 行驶证原件;
9、 交易发票;
10、 评估单;
11、 相片三张(带车辆号牌)、双号拓印一套。
(三)个人——个人
1、 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2、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3、 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申请表;
4、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5、 双方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原车主本人办理;
6、 行驶证原件;
7、 交易证明书;
8、 评估单;
9、 相片三张(带车辆号牌)、双号拓印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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