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情形,并不能确定人民法院的具体定罪量刑。但如果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先行拘留。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0条指先行拘留的情况,是程序法的内容,不是实体法,判刑要看犯罪的具体罪名和社会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