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是不能同时办理(受理部门不同):
1、当事人男女双方应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符合要求的照片等资料,去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2、再带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
3、去户口迁出(入)地的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出(入)的证明;
4、带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
5、再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迁出户口,并领取《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一,《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