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户口大货车转入河南,车辆尾气排放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符合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到江西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由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到河南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填写申请表并交验机动车办理转入手续。
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登 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Ⅱ、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豫环文〔2013〕26号《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危害公众健康。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十二五”我省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4号)要求,现就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注册车辆需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未列入车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转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车辆,应达到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三、18个省辖市车辆相互转入应达到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公安厅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