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不满一年,拆迁不给补偿吗?

2025-04-07 19: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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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不是,只要申领了营业执照并且有纳税证明,应该按照非住宅用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 有关条文显示:

  1.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2.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3.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4. 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5.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6. 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案。

  • 拆迁补偿是指:

  1. 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2.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3.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