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从这个规定结合办案实践来看,律师是不太可能在公安机关看到嫌疑人的。因为办案实践中,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般会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讯问,之后就会直接送到看守所,公安机关都不愿律师过早介入,因此,不太可能在第一次讯问和收押到看守所之间的空隙时间内安排会见,通常都是让律师去看守所会见。
委托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对当事人越有利,律师可以做的工作很多,专业和责任心是最大的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权利有:1、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5、提出辩护意见;6、会见、通信;7、申请取保候审;8、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查询、复印卷宗;申请调查取证等。到法院审判阶段出庭辩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