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9号文]规定的非常明确,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即财产原值,指得是非货币性资产(你这里是专有技术)取得的原始成本,如果是购买的,则是当时的购买价格,如果是自行开发的,则是全部的开发成本,有网友理解为是第一次的评估价值,是不对的。试想,如果你的专有技术开发成本为50万元,假如你转让时候这项无形资产相对入股时评估的100万元贬值了,只能转让80万元,那么还需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按着网友的理解,倒是还应该找还你20万元(呵呵,这是不可能的)。好了,书归正传,从你的陈述上看,现在的关键是你无法提供但事实上存在的开发成本,这种情况其实挺普遍的,好多个人在一些专利、专有技术的开发过程中,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他们没有把这些成本费用整理起来,当后来取得收益时,无法抵扣税款。所以我建议你找纳税机关把情况详细说明一下,相信他们也能理解,你不可能凭空想象出来一项技术,肯定是要有一定成本的,让他们给你提供一个估量成本的方法,或请他们允许你找一家有资格的评估机构,用成本法对你的专有技术进行评估,以作为课税的基数。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未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形资产股权的原值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者核定的投资入股时费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该评估是指评估增值,应该是指转让时的200万。原值指原来的100万。我这样认为。
像股权转让以评估价为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