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职工 安置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88号第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仍应执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其中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这一政策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
关于自谋职业的职工是否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我们认为,自谋职业者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原养老关系依然保留。自谋职业者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参加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统筹。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等安置还不如自找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