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是不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因工死亡的决定是在实施之前认定的,则按照原来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无抚养人的48个月;抚养1人的52个月;抚养2人的56个月;抚养3人以上的60个月 分别乘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则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要超过一年。
问题的关键是在2011年1 月1日前有没有完成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认定书上的日期是在2011年1 月1日前,那只能按老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赔;如果日期是在2011年1 月1日后(含该日),那就可以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赔。最大的区别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新条例较老条例的待遇提高了一倍还多。
以前是48到60个月的当地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