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有效,不是用人单位说是综合计时就可以的。一天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超过的均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按你所述情况判断,早班为8:00-20:00,超4小时,按150%计算。晚班亦如此。周末如安排加班的,单位可以先补休,无法补休的,再计算加班费。
1、《劳动法》在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同时,其第39条还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其中的一种办法。
2、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3、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5、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6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班(或加点),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或加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且延长工时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例没有'综合工时制'的定义.可能是忽悠之说.每天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42小时就算加班,加班工资加付百分之五十;
休息日加班计付百分之二百;
节日加班计付百分之三百.
实际上,县劳动局到劳保局至人社局都做不到;呼呜哀哉?!
【弹性工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74号令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标准工作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