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的征收定额会调整吗?

2025-04-05 23: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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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省国税补充意见: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国税征[2007]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定额户应当提请主管国税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20%的; (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已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 (三)定额执行期内核定定额的主要因素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定额的; (四)定期定额户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发生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需要调整定额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定额的其他情形。”

回答2: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省国税补充意见: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国税征[2007]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定额户应当提请主管国税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20%的;
(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已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
(三)定额执行期内核定定额的主要因素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定额的;
(四)定期定额户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发生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需要调整定额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定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