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使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税法》笫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税法》笫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法》笫二十八条笫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