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才可以撤销案件。
一般情况下,对于盗窃摩托车案件,撤销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没有犯罪事实(说白了就是摩托车不是盗窃的)。
经价格鉴定,摩托车价值不能达到盗窃立案标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盗窃摩托车,如果超过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不可以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