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事实的存在。
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在传统民事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是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同时又使它成为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权利依据不同。传统民事责任一般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而环境民事责任除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外,还以环境权益作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归责原则不同。传统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例外。而环境民事责任则主要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第三,利益衡量机制被广泛运用。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有用性,在确定加害人之责任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时,不得不对双方的利益进行衡量,从而决定加害人之责任及其责任形成。
(1)损害事实的存在。
(2)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