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后座拉货算客货混装。有关方面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
由于没有细则与具体的标准,在执行中易产生歧义。
例如某地某先生去超市,所购物品放在自家车的后排,被交警以客货混装罚款。又如,某女驶私家车,三个小包包和一个笔记本放后排,被罚200元。
由于无标准细则,容易造成执法中的主观随意性,车主也无法掌握自律。
如果对私家车载货的问题不管不问,必然导致以私家车搞运输的情况出现。
有的地方规定以货物不超出车窗高度为限,这也是无法之法。而且也不是全国统一的规范。
看来对这一问题需要有实施细则出台。
个人认为,不应该算客货混装。这里有一个词很关键就是“货”,货是商品,而商品是用来交易的。从超市购买的商品,一旦成交,它就成了个人物品。
小轿车后排座位装货如果违反了只能在行李架和行李箱装货的规定,那么把后排座放倒就会形成一个大的行李箱,而且车是有合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