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也就是无须对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给付对方认可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