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法律依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四)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五)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密资质申请的条件:
1、保密资质申请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密资质申请的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
3、保密资质申请的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要有专门独立机构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编制2-3人;
(2)涉密人员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4、保密资质申请的制度条件
(1)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会议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内容;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