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词曲作者的表演权(机械表演权),而歌手表演者权中只有现场表演权,没有机械表演权,故排除,唱片公司无机械表演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扩展资料;
关于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作为集体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明确视听作品本身权利归属和保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方面。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
(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
(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侵犯了词曲作者的表演权(机械表演权),而歌手表演者权中只有现场表演权,没有机械表演权,故排除,唱片公司无机械表演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可知,夜总会侵犯了著作权人(也就是作曲者)的著作权和表演者(也就是歌手)的表演权。
购买了正版CD播放不算侵权吧